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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冬季)
    属于专项保险,针对性强,保障程度较高。主要是对于被保险人指名的营业场所因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限额:该保险产品的每人责任限额可在10万元-20万元之间选择,累计责任限额分为多个档次。除赔偿限额外,保险费还依据场所性质、营业面积、建筑物结构类型及防火设施情况等,设置了调整系数。
3、被保险人范围:凡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包括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类,教育、医疗、文体类,宾馆、饭店类,商业、服务类,娱乐、餐饮类等。

 

消费贷款者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投保本保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消费贷款借贷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具备消费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或销售商申请并获得消费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贷款余额向第一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给付金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余额的部分,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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